第一條 為滿足職工不同層次的醫療需求,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不含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以下同)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必須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其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應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之和的3.5%提取補充醫療保險費。其中2個百分點向石家莊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繳納,1.5個百分點暫由用人單位集中管理。 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和經費來源及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同。 第五條 用人單位向醫保中心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醫保中心按上年度在職職工本人工資收入或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職工本人的門診醫療費和其他應由本人負擔的醫療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集中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職工患長期慢性病(長期慢性病病種見附件)和大病造成的個人負擔過重的醫療補助。補助辦法由單位自定。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用人單位應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與《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附:《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長期慢性病病種目錄》
石家莊市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長期慢性病病種目錄
(共35種)
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現將長期慢性病病種規定如下: 一、呼吸系統疾病(2種):陰塞性肺氣腫、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二、循環系統疾病(5種):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顫、高血壓病;冠心病、心肌病(原發性); 三、消化系統疾病(3種):消化性潰瘍、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統疾病(3種):慢性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慢性腎功能衰竭; 五、血液和造血系統疾病(4種):再生障礙性貧血、白細胞減少癥、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六、內分泌系統疾病(5種):甲亢性心臟病、甲狀腺功能減退癥、皮質醇增多癥、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原發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癥; 七、代謝疾病(1種):糖尿病; 八、風濕性疾病(3種):系統性紅斑狼瘡、系統性硬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 九、神經疾病(5種):腦血管病、多發性硬化、震顫麻痹、運動神經元病、重癥肌無力; 十、精神疾病(1種):精神分裂癥; 十一、其它(3種):結核、股骨頭壞死、慢性骨髓炎。 不屬于以上病種規定的少見長期慢性病,個人負擔確實過重,經醫保中心批準后,可視為長期慢性病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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