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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得一次性結算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
來源:河北新冀人才網 時間:2009/3/23 10:43:29 閱讀次數:423 |
[案例描述]
沈某系某制鞋廠職工,1996年3月達到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該鞋廠一次性為其結算了退休金17000余元。沈某不愿接受,提出退休金應在其退休后按月領取。該鞋廠仍以沈某工作年限不超過15年為由,堅持讓其一次性結清退休金。為此,雙方發生爭議,沈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鞋廠按月發放退休金。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了解,沈某申訴的情況屬實。經調解,該鞋廠取消了一次性結算退休人員退休金的決定,改為按照沈某工作年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退休金。
[案例分析]
該鞋廠認為沈某工齡不超過15年而采用一次性結算退休人員退休金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因而是錯誤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這里所說的按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應為按月發給。另外,1995年6月20日勞動部專門發出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要求不得對企業離退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該通知指出,這種辦法引起了離退休人員的不滿,影響了社會安定。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該通知規定:
一、凡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二、凡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金(退職)金的辦法。
三、由于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余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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